最近香港艺人邓紫棋的姓名风波不仅受到了娱乐圈的关注,也迅速圈粉IP圈。热心的歌迷忧虑万分,将来的“邓紫棋”还是不是那个会嘟起金鱼嘴的香港巨肺小天后?就在各种揣测声中,邓紫棋现身微博发声,连说三遍“邓紫棋”,从中不难读出她的愤怒以及捍卫个人权利的决心。作为一名普通的歌迷,笔者期待邓紫棋能够积极的行动起来,毕竟姓名是带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符号,没有人能够忍受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夺走,何况是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的艺人。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笔者更加期待邓紫棋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邓紫棋能否继续使用这个艺名?
最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大部分知识产权从业者还是持乐观态度,包括笔者。支持经纪公司的一方可能认为:邓紫棋这三个字是经纪公司创作完成的,该智力劳动成果属于经纪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合理合法。在艺人和公司解约后,经纪公司有权禁止艺人继续使用该艺名。有这种想法的人其实并未区分开商标和姓名。商标和姓名同样是符号,但是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而姓名(包括艺名)使用在人身上。当姓名和人结合在一起便取得了特殊的人身属性,该属性使得姓名并不能随意的和特定的人剥离。事实上,很多人并不知道邓紫棋是艺名,也无法将邓诗颖和邓紫棋联系起来。很多艺人的艺名甚至比本名更广为人知。六小龄童作为孙悟空的扮演者家喻户晓,但是鲜有人知这名演员的本名是章金莱。六小龄童在走红以后,曾经去美国参加过一个活动,由于报的是真名章金莱,导致主办方认为六小龄童没有出席。不仅如此,他去机场过安检的时候,拿出章金莱的身份证,机场工作人员说他身份证是假的。每次到邮局取东西,人家都只相信他这张脸,而不相信他的身份证。为了工作方便,后来经公安部门特批,六小龄童拥有一个身份证号两个身份证,一个是本名章金莱的,还有一个就是艺名六小龄童。【1】可见,对于知名艺人来说,艺名比本名更能表明身份。
所以,从邓诗颖使用邓紫棋这三个字作为艺名的那一天开始,“邓紫棋”便有了人身属性。邓诗颖便享有了将邓紫棋一直作为姓名的权利,除非她本人放弃。所以邓紫棋可以一直使用该艺名是毋庸置疑的。这一点或许能够让邓紫棋的歌迷稍感欣慰。
邓紫棋能否禁止经纪公司使用“邓紫棋”这三个字?
凡事要做到“进可攻,退可守。”邓紫棋在保证可以使用该艺名之后,应该积极的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即对经纪公司注册的商标采取行动。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适用该法条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首先是享有“权利”,其次是该权利“在先”。
邓诗颖是否享有姓名权,并且在相关领域是否和邓紫棋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周波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在适用“在先权利”条款时,“应当以姓名权人主张的符号在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领域内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的前提”【2】。在实践中有很多知名人物因为未能证明对应关系而未获得保护。乔丹案中,法院认定“乔丹”并不能唯一地对应NBA球星乔丹的姓名。同样,香港歌手黎明在一次的维权过程中也遭遇了失败,原因是“黎明”是描述时间的常用词汇,未能和歌手黎明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当然这种对应关系还受一个因素的影响――即商品或服务与姓名的关联程度。如果将黎明申请在歌唱、表演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上,可能会取得不同的结果。笔者在字典以及网络上对邓紫棋进行了查询,字典中没有收录,网络检索结果基本无一例外地指向歌手邓诗颖,所以对应关系这一要素基本上是可以满足的。
而对于相关领域的范围,根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基于多个判例的总结,化妆品、服装、包、珠宝类一般会被认为和娱乐明星密切相关。而鉴于邓紫棋是歌手,所以唱片、演唱会等服务同样应该被认为是相关领域。这些类别也是他人抢注商标的热门领域。
笔者通过在商标网上进行查询发现,除了经纪公司,还有其他个人和公司申请了“邓紫棋”商标。
其中“邓紫棋”在葡萄酒相关商品上已经顺利获得注册,因为葡萄酒不属于上文中分析的相关领域。而在化妆品、服装、珠宝、包、唱片、演唱会等领域的注册均未获得成功,经纪公司除外。事实上,经纪公司在服装、珠宝类别上的申请同样遇到了商标局的驳回,但是通过复审最终获得注册。笔者推测复审阶段经纪公司很可能提交了邓紫棋出具的授权书从而克服了驳回。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邓紫棋还能不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否认之前出具的授权书,笔者在此不展开讨论。一方面,这只是笔者的猜测,不一定正确;另一方面,驳回复审和无效宣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审查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完全不同。
其次,邓紫棋的姓名权是否先于商标的申请日。也就是说,邓紫棋需要证明在经纪公司的商标注册之前邓紫棋已经将该姓名作为艺名使用。在适用该条款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应该证明在先的知名度。但是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无须对知名度有过高的要求,因为商标注册人不是别的公司,而是邓紫棋所属的公司,所以完全可以推测经纪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其行为难为正当。尽管经纪公司声称:“公司注册邓紫棋名字,主要原因是防止出现盗版” 【3】,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完全有合理理由推测它的这种行为是为了牵制甚至控制艺人,甚至以此要挟艺人以达到不公平交易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邓紫棋能够证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开始使用该姓名,经纪公司的商标注册就构成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但是这一结论并不能说明:如果邓紫棋不能证明在先姓名权,经纪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就绝对安全,其仍然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姓名应该注册为商标吗?
邓紫棋事件可能会给很多人敲响警钟,甚至会有人思考是不是应该马上把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Nothing is impossible”。万一哪天成明星了呢?笔者个人并不鼓励这种行为,姓名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姓名权的明确规定来自于《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因此,姓名的最重要的作用是标识自然人,使人和人之间可以相互区分开来,通过使用会获得相应的尊严和地位等人格属性。而商标所对应的是商品,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通过使用也不会获得人格属性。将姓名注册为商标是否在某程度上影射了人的商品化?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自然人将其姓名所承载的社会评价和名誉用在商业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财产性收益,姓名的经济利益就慢慢凸现出来了。【4】姓名的经济利益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是不应成为将姓名转变成商标的必然理由。“姓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姓名商标”承载了姓名权人的社会评价和名誉,不应和姓名权人割裂开来。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姓名商标”应该从严把握,遏制恶意抢注他人姓名、跟风注册姓名的行为,让“姓名”回归到它的本位上来。
作者:梁翠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注释:
【1】 快资讯:六小龄童为何成为中国唯一拥有两张合法身份证的人? 2018年12月10日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著:《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3】 新浪娱乐:蜂鸟CEO解释注册邓紫棋艺名:主要防止出现盗版,2019年3月14日
【4】 华中科技大学王静:《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协调》,2018年7月17日上传于道客巴巴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