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高山别庄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云南香格里拉高山别庄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对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经初步审定公告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9638921号高山别庄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高山别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为:异议人云南香格里拉高山别庄酒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德钦高山别庄酒店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9年以及2006年。高山别庄是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独创的商标及在先登记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特定关系,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仍进行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被异议人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被异议人之股东钟某的投资及任职报告、异议人酒店和微信官网建设合同和发票、企业邮箱代理合同和发票、被异议人之股东钟某与异议人的邮件往来记录截图等。上述证据可证明钟某是杭州云互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曾代表杭州云互科技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发生业务合作,签订了酒店和微信官网建设合同及企业邮箱代理合同。同时,钟某也是本案被异议人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20日变更为杭州鲜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因此,本案被异议人有条件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的高山别庄服务标识。
综上,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相同的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所从事的服务密切相关,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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