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的圈子里,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商标申请人双方通过异议、异议复审、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下称“撤三”)、撤三复审、无效宣告等合法程序互相“攻击”对方处于申请中或已注册的商标。下面我们看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第10771392商标(A商标)
第33460435商标(A’商标)
第30725541商标(B商标)
甲方于2013年在先注册了第10771392商标(即A商标),乙方在后提交注册申请第30725541商标(即B商标),B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乙方提出复审并同时对A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甲方为使自己的在先权利得以延续,在A和B商标 “恩怨纠缠”尚未了结的情况下,又原样不变地重新申请了一遍A(A’商标)。一场场循环往复的商标大战就这样打响了。
那么,对A’申请到底是视为有在先权利继续核准,还是正常引证予以驳回?循环大战何时了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上述是我们常说的“善意申请”转“恶意申请”。甲方在没有攀附名牌等恶意行为的前提下注册A商标,视为“善意申请”。乙方过来搅局,甲方没有对乙方的撤三申请积极直面问题,提交使用证据并等待最终定,而是重新提交了一遍原商标(A’商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后续审查环节制造了障碍,因而具有“恶意申请”之嫌。
乙方对A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甲方并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使用证据力争在先权利,而是在相同商品上重新申请了原图样。经审理,A商标的撤三理由成立,已进入等待撤销复审环节,B商标仍然处于驳回复审环节未出裁定结论,那么,A’商标该怎么处理呢?
“撤三”成立时新申请商标的审查原则及合理性
撤销复审和驳回复审后续都有司法程序,假设双方当事人都坚持到最后,那么A’商标要等到何时才能有审查结论呢?根据现有审查原则,为有效缩短审查和裁定时限,节约行政司法成本,A’商标需引证B商标被驳回。
“善意申请”转“恶意申请”审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假设A商标的撤销复审乃至法院一审、二审的裁定结论均为撤销掉A的话,即意味着A商标的在先权利被判无效,在它之后重新申请的A’商标便失去支撑,无疑要引证申请在先的B商标驳回;反之,如果A商标的撤销复审乃至法院一审、二审的裁定结论均为撤销A不成立的话,即意味着对之前A商标的撤三成立结论予以否定,A商标在先权利依然有效,虽然A’商标因引证B商标被驳回,但A商标的商标权利最终得以维持。
由此可见,该审查原则是具有对立论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
最后建议相关被“撤三”的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要求和办理流程提供使用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和必要的使用答辩,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放弃自以为可以“曲线救国”,实则徒劳无益的“恶意申请”。望此文能够为相关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一定帮助。
(本文由A5编辑)
作者:张彦宾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