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称,通常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的。例如: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方百计想好的企业名称想注册成商标,这是否可行呢?有什么短板么?
先看一个案例: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是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第36类服务上的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了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上海人寿保险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被视为是审查部门对于企业全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某种指引(就是不宜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主要基于下面两个方面的考虑:
1、仅含企业全称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标识,不应认为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让一般消费者能识别其来源。
2、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不仅会导致法律保护范围的冲突,还有极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具有不可分离性;而依据「商标法」,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亦可转让,所以当含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转让等合乎商标法规定的操作时,则会变相地突破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导致两套立法体系的冲突,同时也会出现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审查实践中审查含企业全称商标(由企业全称文字构成或企业全称和其他要素组合)的原则,一般是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对商号部分进行审查比对,如果与在先文字有相同则认定为近似。另一方面审查商标中的企业全称是否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公司名称核准和商标注册是两套审查系统,企业名称“跨省重名”是合法的,商标则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的。而且公司名称核准往往比商标注册时间要短。综合这两点公司名称容易被别人抢先注册成商标这个客观存在,很可能过不了上述原则一的审查。
虽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企业全称是否能够注册成为商标使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但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商标审查部门正在逐渐对此收紧手腕。
再另一方面看,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在普通情况下其对企业全称和商品的认知多数是分隔开的——即多数消费者都能意识到并接受企业全称和商标是可以分开的,且两者不同名也合理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远远没有达到扭转消费者的一般认知的程度。
所以不管是从客观法理系统,还是主观心理认知上,注册企业全称成为商标名都并未成为主流。有这样想法的企业,还是三思而后行为妙。
来源:知无忧知识产权,A5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