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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申请商标容易通过吗?


三维标志是指能够通过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形状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即我们常说的立体商标。与图片、文字、字母等平面商标不同的是,立体商标系根据商业活动的长期发展而逐渐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的标志。那么,立体商标好不好申请通过呢?审查行政机关(商标局、原商评委等)对于立体商标如何审查和评审呢?


看两个案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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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G1047061号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3866号判决中,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该案中的第G1047061号商标缺乏显著性,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推翻了前述认定,最终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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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91320号“熊猫” 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2018)京73行初11034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第20791320号“熊猫” 商标(立体商标)与在先的诸引证商标(平面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商标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未准予注册。在诉讼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延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思路最终仍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原告的注册申请。



对立体商标申请的审查总体和平面商标一样,商标法“绝对条款”是不能触碰的。第G1047061号商标案例涉及到“显著性”问题,立体商标也要具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显著性第20791320号“熊猫” 商标涉及“在先商标近似”问题,立体商标还必须适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两个案例,都是立体商标,结果却不一样:一个具备显著性而最终被准予注册,一个也有显著性,但是却因和在先的商标近似而最终被驳回。



三维标志本身具有的独特外形,天然具有吸引消费者优势,但是否有显著性的优势是需要考究的。再者,很多情况下三维标志都同时拥有文字或图形要素,也很可能与在先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从而不能获准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立体商标审查时,要优先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审查,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查,不能颠倒。因为,三维标志天然缺乏显著性。若直接跨过显著性问题直接认定三维标志具有可注册性,将导致可能不具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获得注册,违背了商标的本质要求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赵康斌  A5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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