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损害结果等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六)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八)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十)商标中由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构成,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