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天达与TIAN DA)。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的则判为近似(如:茅台与MAO TAI)。
2、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天达与天达TIAN DA)。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TIAN DA与天达TIAN DA;TIAN DA与恬大TIAN DA)。
4、拼音商标与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如:NANTIAN(南天的拼音)与NANTION;PANDA(攀达的拼音)与PANDA(熊猫的英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天达TIAN DA与恬大TIAN DA)。
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则归纳为:汉字不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加注拼音的汉字与单独的拼音互相排斥,加注相同拼音的不同汉字互不排斥。
可以看出,拼音商标无法排斥汉字,因此,单独拼音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而拼音+汉字商标的独特性更强,与在先申请近似的可能性更小。因此,注册拼音商标时切记要将汉字商标同时予以注册,以免为以后商标纠纷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