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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评 | 主审法官谈“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系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率先在国际上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对盗版市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

原审被告: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系“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下简称佩奇一家)四个卡通形象的共同著作权人。2018年5月,两家公司发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店铺中大量销售印有佩奇一家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并在商品详情中使用了佩奇一家图片。该款玩具显示的生产商为嘉乐公司。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佩奇一家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佩奇一家产品,已经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另外,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聚凡公司辩称其所销售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有合法来源,并非侵权产品;嘉乐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行为有娱乐壹公司的合法授权;淘宝公司辩称其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注意义务,及时确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已不存在。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佩奇一家图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嘉乐公司虽然从深圳山成丰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成丰盈公司)获得相关授权,但授权期限已届满,且授权销售的渠道只有京东、亚马逊和天猫,并不包含淘宝。故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渠道生产、销售佩奇一家玩具,侵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聚凡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经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上述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起诉后已经删除涉案商品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淘宝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嘉乐公司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聚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嘉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嘉乐公司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是与娱乐壹公司、山成丰盈公司签订的《商品化许可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其有权生产、销售带有佩奇一家卡通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二是超出协议限定的渠道进行销售,只涉及违约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嘉乐公司确与娱乐壹公司、山成丰盈公司签订过《商品化许可协议》,约定娱乐壹公司同意按照该协议条款授予嘉乐公司许可权。该协议还明确约定,未经娱乐壹公司书面批准,嘉乐公司不得生产或安排生产或推销授权产品,并约定授权产品的在线分销限于天猫、京东和亚马逊在线网店。然嘉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未经娱乐壹公司书面批准,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且超出合同约定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其次,嘉乐公司超出约定渠道进行销售行为,亦为著作权法所规制,构成著作权侵权。综上,因嘉乐公司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佩奇一家卡通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此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作为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利用作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既是被许可人的权利亦为被许可人的义务,超出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的,系违约与侵权竞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权利人可自由选择违约或侵权之诉。


在本案中,嘉乐公司确与娱乐壹公司、山成丰盈公司签订过著作权许可合同,嘉乐公司有权根据该许可使用合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小猪佩奇作品。但是,嘉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在获取娱乐壹公司书面批准前,即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且超出了约定销售渠道进行营销,其行为并不属于授权许可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因权利人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侵权之诉,故法院对艾贝戴和娱乐壹公司要求嘉乐公司和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该版本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非常详尽,除了普通著作权许可合同常见的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等有逐一的约定以外,对各个阶段的授权产品、材料、质量以及广告均有详尽的约定。这既体现了娱乐壹公司这样的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对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觉醒的企业的启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构成侵权,许可协议在手即肆意使用亦有侵权风险,一旦超出授权使用,亦构成侵权。被许可人在获得授权许可的同时,万不可以该许可协议为“尚方宝剑”恣意使用作品,切莫切莫!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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